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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时效可以延长多久

行政复议 2022-12-04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的时效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一般要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行政复议期限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情况复杂,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为六十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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