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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2-04 1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是:核查债权、申请成立清算组(公司拒不成立的情形下)、主张或放弃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或财产的管理方案等文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在公司拒不成立的情形下申请成立清算组;
    2、核查债权;
    3、主张或放弃债权;
    4、监督管理人;
    5、通过重整计划或财产的管理方案等文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破产程序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1、申请破产的权利;
    2、破产知情权;
    3、撤销权;
    4、申报债权的权利;
    5、参加债权人会议,质询、表决、监督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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