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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是哪一个部门

抵押担保 2022-12-04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有权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包括: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应当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由各部门分别登记,有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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