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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车,我是担保人,离婚时说车贷他还,与我无关,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婚姻债务 2022-12-04 2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担保责任的,离婚后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夫妻婚姻关系结束,除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需继续偿还,一方婚姻期间所做的担保另一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担保责任的,离婚后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夫妻婚姻关系结束,除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负的债务需继续偿还,一方婚姻期间所做的担保另一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一方担保不是夫妻双方担责。担保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与家庭生活并无关系。因此一般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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