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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跑了,也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拒执罪吗

刑事辩护 2022-12-05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拒执罪自诉立案条件为: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拒执罪一般情况下不是自诉案件,但是符合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自诉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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