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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起诉离婚 2022-12-06 1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规定是如果是原告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第二次起诉离婚和第一次应该相隔六个月的时间。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是有新理由、新情况的,或者是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程序规定是:一般应先由原告向法院递交一份起诉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据。然后,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受理的,应先组织调解,调解无效,且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应判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第二次起诉离婚要以下手续:
    1、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庭审,当事人按照二审法院的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3、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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