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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电瓶被偷了?物业负责吗

业主维权 2022-12-07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电瓶车被偷不能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除非物业服务合同里有明确的车辆保管、财产保管的约定,否则无法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电动车被盗物业不存在失职情形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除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的车辆保管、财产保管的约定,否则无法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不能以电瓶车被偷为由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除非物业服务合同里有明确的车辆保管、财产保管的约定,否则无法进行追责。法律依据:不能以电瓶车被偷为由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除非物业服务合同里有明确的车辆保管、财产保管的约定,否则无法进行追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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