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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能主张精神损失费吗

刑事辩护 2022-12-07 2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自诉案件和解的也可以,公诉案件不可以主张。刑事案件中行使国家职权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致谨慎损害的,后果严重的,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自诉案件和解的也可以,公诉案件不可以主张。刑事案件中行使国家职权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致谨慎损害的,后果严重的,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精神损失费没有明确的标准,是由法官按照实际情况具体裁量的,裁量时考虑这几个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手段;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失的程度;侵权人自己的经济水平;接受诉讼的法院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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