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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夫离婚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还没更改离异,前夫不给户口本,怎么办

其他 2022-12-08 1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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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要离婚,双方可以协商方式解决对方不给户口本的问题。协商不成可确认户口本确在男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如果确认不了,那就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遗失,然后户籍管理部门给你补办。
    然后拿着户口本去登记结婚就可以了。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后对方不给户口本,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确认户口本确在男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如果确认不了,那就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遗失,然后户籍管理部门给你补办。
    然后拿着户口本去登记结婚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后户口本不变更是不可以的。在办理离婚后,户口本应当做相应对的变更。如果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材料。
    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本记载的信息。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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