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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员工在职时未缴纳社保,现在离职3年,还要求补缴社保,这个合理吗

社会保险 2022-12-09 0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交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用进行补缴;若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 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离职人员需要对应当职工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有时效限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时间必须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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