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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重新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索赔 2022-12-10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重新鉴定程序有:
    1、用人单位、劳动者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安排重新鉴定;
    3、最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如果当事人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要申请重新进行工伤鉴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提交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果当事人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可以去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是重新申请工伤鉴定,而是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则是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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