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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高空坠物是否是犯法的

业主维权 2022-12-11 0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高空坠物属于犯法,出于故意的高空坠物是违法行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高空坠物被告应该是侵权行为实行人,如建筑物的管理者、所有者、使用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致害的行为人作共同被告。但是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具备侵害可能性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高空坠物一般是处罚房客,因为是房客所住房屋的使用者,但如果是非故意的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的,比如窗户出现故障,业主未经修缮就出租,而后造成高空坠物事故的,则业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房客只是租赁方,业主作为房东有权保证自己的房屋的设施良好且是能使用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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