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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 2022-12-12 0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
    3、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 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关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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