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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的地因为村里修路占用十几年了没有任何补偿我现在可以把自己的地方收回来吗

征地补偿 2022-12-13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不能收回。但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村里修路占地不给补偿可以与拆迁方就补偿款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交由同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仍未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村里修路占到村民的地,应该按照具体的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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