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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跆拳道馆实战训练时手腕骨折,跆拳道馆要负全责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14 1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当事人在健身房内健身时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伤,则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健身房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的,则由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自己没有正确操作导致受伤的,自己承担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校尽到了劳动教育、管理职责的,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中意外受伤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意外受伤属于意外事故,这是学校也无法控制的,因此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是不需要担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健身房内健身时如果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受伤的,则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健身房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受伤的,则由健身房承担赔偿责任。健身房内健身时受伤怎样进行赔偿,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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