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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都要什么证明

子女抚养 2022-12-15 0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养孤儿需要出具的证件有: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收养孤儿提供如下材料:
    1、送养人、孤儿、收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收养公告。即孤儿收养登记前必须进行公告;
    3、收养协议;
    4、收养孤儿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要如下材料:
    1、能证明收养双方身份信息的材料;
    2、收养双方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4、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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