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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哪些

遗产继承 2022-12-16 09: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适用代位继承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权有法律效力。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
    1、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并未丧失;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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