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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怎样的

公司税务 2022-12-16 1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待抵扣进项税是购买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范围如下:  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不得抵扣的范围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正常的全面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财税[2008]17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一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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