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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辞而别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16 2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离职不辞而别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此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带来损失的,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在服务期内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员工不辞而别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不辞而别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员工离职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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