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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认定冒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 2022-12-17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冒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1、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2、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无需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冒名出资情形下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冒名出资情形下,被冒名者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者也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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