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姓名身份证号和医院名字不符,医院不给开出生证明怎么办?

其他 2022-12-17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出生证明的申请办法:首先,由父母携带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或者是户口页,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查。最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规范出具《出生医学明》。
  • 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必须到孩子出生的医院进行办理,并且办理要及时,按照医院规定的办理时间进行办理,有的医院是在孩子大人出院的一个月内进行办理,有的是3个月内,但一定不能跨年再办理,很麻烦。办理出生证明之前要问清楚医院的具体办理时间,有的医院一个星期只有一天可以办理。
    宝宝的名字一定要决定好,出生证明一旦办理发放是无法更改的,更改会有不必要的麻烦。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父母的身份证,不需要户口本,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出生日期等信息要和住院时输入的信息名字相符合,身份证必须是有效的二代身份证。
    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必须携带结婚证。有的医院可能还需要携带出院时结算清单和准生证。
  • 没有出生证明可以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补办,补办的流程为:



    1、父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新生儿出生医院的科室开具当时的住院分娩医学情况证明说明;



    2、去当地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携带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证明。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六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