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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2011年计划生育罚款能否退回

行政处罚 2022-12-17 21: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超生罚款不交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不交超生罚款的后果是:根据法律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现在计划生育还罚款。计划生育并没有取消,这就意味着不按法律的规定生孩子的,依旧要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罚款。不按规定生孩子包括生三个孩子的以及未婚生育的。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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