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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2-12-19 07: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上诉不加刑适用条件为:
    1、被告人上诉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上诉不加刑;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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