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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该谁有责任偿还

公司成立 2022-12-19 0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未成立债务的承担方式:
    1、依法应由设立人来承担;
    2、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公司成立的其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的偿还义务人是公司,若是设立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请求设立人承担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财产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未成立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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