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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抢注商标是否有效

其他 2022-12-19 15: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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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注商标不正当竞争进行维权的方式:
    1、如果仍处于初审阶段,即尚未注册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如果已经被抢注的,企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抢注商标的后果如下:被抢注商标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进行答辩,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如果被宣告无效的,则自始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涉外商标抢注应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方式:
    1、当事人可以在初审阶段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商标已经被准予注册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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