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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几个部分

工程质量纠纷 2022-12-19 1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 工程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符合标准的,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全面审查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等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次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编制验收方案。  
    6、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质监部门检查。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工程质量验收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选派各自的代表人组成的验收小组来验收,验收小组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来组织成立,并由其主持验收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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