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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处罚的罚款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 2022-12-20 0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在行政机关对于驾驶员做出处罚决定的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是从驾驶员知道自己的违章行为之日起计算,若是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也不是说就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驾驶员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保证自己的权益。
  • 扣分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对罚单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维权:
    (1)对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交警支队做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2)对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做出的现场处罚决定有异议的,被处罚人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做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提出。
    (3)对其他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处罚存在异议的,及时向县区公安局法制科、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向县区公安局法制科提出。对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做出的现场处罚存在异议,且数额较小,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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