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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学生不在学校自杀是不是学校就没有责任了?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20 0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没有注意到安全义务的除外。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杀,如果是因为老师的辱骂、训诫、体罚、殴打,导致,学校作为管理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学校有责任,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杀,学校没有责任。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 大学学生被同学杀害学校不一定有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疏忽、管理的失败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由学校的过错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应由其直接负责人承担。
    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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