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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2-20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其他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种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适用《破产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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