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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20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之债是因合同订立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之债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具有任意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之债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主债权的给付,即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例如还款、支付租赁的义务;
    2、附随义务的履行,即根据交易习惯需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债权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合同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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