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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必须是书面约定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20 16: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履行地并非必须约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不要求必须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合同履行地是可以协议约定的。合同中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有: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合同履行地一般不可以口头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约定,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可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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