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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适应的情况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2-12-21 15: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过错推定原则适应的情况有:违规医疗造成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适用情形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适用,具体包括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致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适用的情形为:
    1、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学生的校园事故责任;
    2、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3、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
    4、医疗事故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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