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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借款供养第三人属于个人债务吗

债务追讨 2022-12-21 1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个人名义借款供养第三人是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其中就包括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个人债务,家人没有义务承担责任。如果举债用于家庭生活,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家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款,则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婚后借款供养第三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即如果这笔婚后借款供养第三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夫妻双方意思所负,那么这笔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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