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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满12周岁的学生小学六年级不来读书了,学校领导和老师和家长共同规劝两个月无效,学生后期还是不来读书,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22 1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 民法典规定,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学校没有责任。小孩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不让孩子上学一般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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