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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是夫妻关系但是没有登记结婚。怎么解除这个关系

其他 2022-12-22 2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没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除非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没有结婚证的,可以先去办理结婚证再由双方采取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结婚证要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进行解除;如果是同居关系,不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结婚证遗失,需要进行补办后解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 事实婚姻因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所以解除可以双方协商分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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