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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叫办房产证,人在南京回不去,想到公证处办个委托书需要什么证件

房屋产权 2022-12-23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过户委托书公证需要的证件为: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受托人的身份证;



    3、房产证;



    4、授权委托书;



    5、公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办理公证委托书需自己亲自去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 办理公证委托书需自己亲自去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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