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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时哪些情况须经批准

征地补偿 2022-12-25 0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收下列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一)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征收下列土地要经国务院批准:
    (一)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征收的土地属于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以下土地被征收要经国务院批准:
    (一)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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