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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多少费用

其他 2022-12-25 1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前证据保全当事人需要交纳费用。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交纳申请费,并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民事诉讼保全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
    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一、诉讼保全费用如下: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X*1%+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X*
    0.5%+52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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