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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公司一直拖着不给怎么办?

工伤索赔 2022-12-26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后,若是工伤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若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当事人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确定举证期,然后开庭审理,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仲裁机关裁决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劳动者仍然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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