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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小额速裁如何转移普通程序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2-17 0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小额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二种是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 简易流程转普通流程的规定为:
    1、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流程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流程;
    2、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流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规定为可以由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申请转为普通程序;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主动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各方当事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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