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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没有收集到证据,因为当时手机坏了,不能拍视频,不能录音,但孩子们在旁边看到了

家暴 2023-03-24 14: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遭遇家庭暴力有必要对报案人信息保密。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如果他人遭遇了家庭暴力,有必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用录音录像取证。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没有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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