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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预售证明书,故意拖延,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房屋买卖 2023-05-22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没有预售证签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允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法律分析:购房合同可以以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买房合同可以延迟签。合同是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签署的,包括自主决定签署内容、签署时间等。同时,应注意的是,如果此前签署有认购书等类型的文书,并在其中约定具体的签约时间,是不能往后拖延的,除非取得对方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施许可制度。
    开发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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