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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别人说过了借用一下名字写文章违法吗?

其他 2023-05-22 0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用他人的文章一般是侵犯著作权的。但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或为报道新闻,借用别人已经发表过的文章,只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的,不认为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借用别人的文章侵犯著作权的。但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或为报道新闻,借用别人已经发表过的文章,只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的,不认为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侵害姓名权的方式有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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