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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网袋里借了一大笔钱,但是银行卡输入错误的钱被没收了。据说资金被冻结了。让我付20%的钱,用我的银行卡转到他们的账户,然后付给我20%

网络诈骗 2023-05-22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借款银行卡号填错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借款人不需要赔偿。这种情况是属于新型诈骗手段。诈骗人员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然后以卡号错误为由要求借款人支付钱财来解冻账户,并自称受银行委托,如不赔付则追究法律责任。
    这类事件是在企图诈骗借款人钱财,若是遇到这种情况应选择报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根据你说明的情况,能够判断,你遇到的是诈骗的,骗子是在冒充贷款公司,目的就是骗你的钱,根本没有贷款。
    正规的贷款公司是不需要在收到借款之前缴纳任何费用的。让你交纳费用都是诈骗的套路。
    这种诈骗有一个简单的识别方式:因为骗子的APP是假的,所以可以去手机的应用商店搜索核实一下。如果应用商店里面没有,就是有问题的。
    即使填写错了银行账号,转账也是原路返回,不会有资金损失,更不需要什么验证资金进行解冻。
    也不需要保证金。所以这就是骗子的套路。卡号错误的情况,也是骗子修改成错误的,就是为了诈骗找个理由。
  • 法律分析:建议报警处理,这种情况是网络贷款诈骗团伙在冒充贷款公司进行诈骗,正规的贷款公司是不需要在收到借款之前缴纳任何费用的。借款人填写错银行账号,转账也是原路返回,不会造成资金损失,更不需要验证资金进行解冻。
    也不需要保证金,所以这是网络贷款诈骗团伙的套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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