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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家教育机构的销售将家长的电话号码给了一位老师,老师通过联系家长上课取得利益,老师犯法吗

诈骗 2023-05-22 2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不受理或者不作为的,教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求得保护:教师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不受理或者不作为的,教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人民教师做生意一般是不违反规定的。但是若是做利用学生资源开辅导班进行有偿补课这种生意则是违反规定的。其余情形下,只要做的生意不违反师德,不是教育局所禁止的,则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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