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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泄露,如果别人拿去做坏事,本人要负责法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23-05-23 0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 均认为向纪检机关泄露第三方的银行卡号不违法。有以下几种原因解释:
    一、理由:向纪检机关泄露第三方的银行卡号,是配合纪检机关办案,只要是办案需要就不违法。
    二、理由: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政治机关,只要不是故意向纪检监察机关诬告陷害他人,或故意提供虚假陈述,否则,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任何情况都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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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机关为监察部内设机构,监察部内部设办公厅、预防腐败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法规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外事局等26个职能厅(室、局)。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 银行卡信息非因本人原因泄露可以找开户行负责,因为本人原因泄露只能自己承担责任。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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