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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产品质量 2023-05-23 2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先行整改,主体结构出现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赔偿自己由此遭受的损失。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交房时出现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如果是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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