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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现在父亲去世了,我能把户口搬回去吗?家乡过几年就要拆迁了

其他 2023-05-25 12: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户口迁移主要包括户口迁出和户口迁入两种,但是都需要满足相应的户籍迁移条件才可以办理。具体可以到迁出地派出所咨询了解。对于遗产的继承,首先需要确权,就是确定财产那些属于死者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房屋被征收人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关于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若安置房屋市场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市价,被征收人应补足差额价款,相应的,被征收房屋价高的,高出部分由房屋征收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 离婚了可以把户口迁回父母家。离婚之后户口再迁回父母家是可以的,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
    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回原籍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如果父母去世后,房产由该子女继承的,可将
    户口迁移
    到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房产所在地,否则不可以迁移。
    根据法律依据:《浙江省常住
    户口登记
    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章
    迁移登记
    第三十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
    户口准迁证

    户口迁移证
    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
    有效日期
    、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允许
    户口挂靠
    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
    担保人
    ,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
    设区市
    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
    家庭户口
    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
    集体户

    (一)因
    房屋产权
    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
    房屋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
    房屋拆迁
    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第三十六条
    户内成员因
    法律关系发生
    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
    居民户口簿
    ,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
    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
    人才引进

    购房落户
    、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时限和区域内,暂停办理立户分户登记和除夫妻投靠、
    未成年子女
    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以外的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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