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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失业保险是否是累积时间

社会保险 2023-05-25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失业金的数额是不可以累积,可以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累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的为基础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失业保险金可以累积,因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
    1、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失业人员在下列期限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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