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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签保密协议,公司能解雇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26 0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很多公司已经不能随随便便地解雇员工了。但是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明知已订立劳动关系,却仍然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
    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分析:可以不签。但是保密义务一般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履行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用,可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
    只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有保密的必要,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法律分析:如果劳动者确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经工会及全体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由全体劳动者签字确认,则应认定该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制度辞退劳动者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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